2025-09-19 HaiPress
9月19日上午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。翟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还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。
2017年3月,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。同年5月,二人购买了海南省一处房产,总价319万余元,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。同年6月7日,二人登记结婚。7月至9月间,翟某某提出离婚,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,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,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。7月18日,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,并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。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,仍多次威胁苏某某,索要剩余钱款。2017年9月7日,苏某某坠楼身亡。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。
经审查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、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,数额特别巨大。在案证据显示,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,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,翟某某索取的是苏某某个人财产。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,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。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予以量刑。
目前尚不清楚翟某某是否提起上诉。